怀揣匕首但分文未抢“预备犯罪”被判刑1年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艳芬 张新华
缺钱花的吴某和康某在玉环城关的街上转悠了一个晚上,寻找下手的“猎物”,结果分文未抢就被巡警识破预谋。玉环县法院日前判决这两人构成抢劫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 事情是这样的:从吉林到温州的康某本想找份工作,但连身份证都没有的康某当然未能如愿,而且身上的钱也将马上用光。于是,他找到同样缺钱花的庆元人吴某,两人商量好准备铤而走险,去抢劫弄点钱。吴某用身上仅剩的钱买了弹簧匕首、对讲机等作案工具。准备好后,两人从温州来到玉环城关。今年6月8日晚上,两人在玉环珠城路和永乐巷一带寻找抢劫目标,伺机作案。但终因两人对如何作案不能统一意见,并且路上不断有巡警巡逻,而一直未动手实施。 一直到凌晨两点多,两人还在转悠。当他们在广陵路上继续寻找目标时被巡警发现形迹可疑,当场被抓获。 两人虽然分文未抢,但是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。玉环县法院判决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 与许多抢劫案不同,吴某和康某虽然最后没有实施抢劫,但在刑法上叫“犯罪预备”,他们同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为劫取他人财物准备工具,制造条件,这已经触犯刑法,构成抢劫罪。 这种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造成直接侵害,但也已经使人们面临现实危险,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。在量刑上,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但由于预备犯罪尚未着手实施,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,所以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 |